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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份上旬,被告人朱某燕因听信迷信说法,房屋边上的樟树对人的健康不利,于是其为防止自家房屋旁边的樟树长大,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,自行用柴刀将玉山县四股桥乡大洋村墩坂小组其自家房屋旁边的4株野生樟树树皮环割剥皮,并砍断其中一根树枝。
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燕到玉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朱某燕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樟树,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依法应予惩处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法应予支持。
野生樟树被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,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,被告朱某燕的行为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毁损,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,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,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认罪认罚,并表示愿意适时补植12株香樟树并赔礼道歉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
经玉山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,被告人朱某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综上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上饶中院